【Minjing Jing】評論
-d錯,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二項: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a對,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一項: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b對,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三項: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看完整詳解
【Chin-Yi Hsu】評論
4年,臨稅2年
【三七我撿豬】評論
我念地方自治的記法。臨時 兩個字 = 至多兩年。附加 特別 加起來四個字 = 兩者皆至多四年。
【三七我撿豬(已上岸)】評論
我念地方自治的記法。臨時 兩個字 = 至多兩年.....看完整詳解
【努力練習!】評論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
【考生的日子】評論
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一項: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 (額) 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 (額) 。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