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公司股東自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依法以經數年研發取得之技術折價出資者,該技術所折價出資之金額超過該技術之取得成本部分,應課徵所得稅,其所得種類,以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故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徵所得稅
(B)屬於營利所得,故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類規定應徵所得稅的範圍
(C)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故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7 類規定應徵所得稅的範圍
(D)屬於其他所得,故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0 類規定應徵所得稅的範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5556
統計:A(0),B(13),C(90),D(31),E(0)

用户評論

【用戶】laura11028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用戶】laura11028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用戶】laura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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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用戶】laura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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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用戶】kater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93 年 1 月 1 日起,技術等無形資...

【用戶】laura11028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