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ra11028】評論
▲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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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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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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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katern】評論
93 年 1 月 1 日起,技術等無形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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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