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評論
免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越】評論
個人對於此題(A)、(B)、(D)選項的看法(順便回應前面摩友的看法):(A)復審之提起專屬於公務人員(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規定之對象亦準用之),而訴願由人民/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其他公法人提起,既然公務人員保障法中有不服行政處分之規定,公務人員就應依循此法律尋求救濟,而非依循訴願法之規定。(B)甲被免職依據的是公務人員考績法,實則已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無關。若要申請再審議的話,也應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規定之情形,而且再審議是向保訓會申請。此外,若要提起再審之訴,是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D)首先,若要提起申訴,應是向服務機關提起(此題為公路總局),而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者,公務人員提起申訴針對的是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但此題為免職處分(關於公務人員身分之行政處分),因此應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