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A)小雯在完成交易七天內要求退貨,尚符★...
【陳俞臻】評論
實體不適用除非暇ㄔ ~ ...
【黃雷夢(停用)】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寶寶愛搞笑!】評論
無過失責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 ,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該原則與過失責任主義相對立。過失責任乃行為人就自己行為所導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為非出於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縱有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如民法184條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需有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權利受損時,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謂中間責任(又稱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