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主管機關得撤銷期貨交易契約之情形何者不正確?
(A)有被操縱或壟斷之虞
(B)喪失經濟效益
(C)不符公共利益
(D)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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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空空】評論

l 期貨契約上市與停止交易1.代號與簡稱...

TomaceLee】評論

期貨交易法 第十一條(契約撤銷之情形)

RR】評論

 第 96 條 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虞者。二、本國或他國政府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三、國內外市場因天災、戰禍、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四、其他足以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