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何者不是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事項?
(A)當然違背法令之事項
(B)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C)原審所認定之事實
(D)免訴事由之有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07692
統計:A(0),B(0),C(4),D(6),E(0)

用户評論

【用戶】ti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D)381條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302條  免訴判決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第 393 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二、免訴事由之有無。(D)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B)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A)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