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uan91014
【年級】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50條(言論免責權及例外)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4下列人員中,不得主張言論免責權者為: (A)鄉(鎮、市)民代表(B)立法委員 (C)考試委員(D)市議員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0 年 - 100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 法學緒論#5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