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自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
(B)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C)於該事件曾為鑑定人者
(D)三親等內之姻親為事件當事人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75
統計:A(11),B(1),C(0),D(0),E(0)

用户評論

高歆嵐】評論

第32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