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建築法所稱建造行為說明,下列何者為非?
(A) 新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B)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
(C) 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D) 修建:於原建築物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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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宣承】評論

(D) 修建:於原建築物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 接者。 ( 新建 )

YAYA】評論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Andy.Lin】評論

築法第九條裡對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定義: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