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26028】評論
第 499 條
【Jart Huang】評論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游庭瑜】評論
若是工作物毋庸交付者,則自工作完成後一年內須發現瑕疵,始得主張。 又根據《民法》第499條規定:「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故營建工程之瑕疵發現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