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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法官及法官助理之設置)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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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人員編制)高等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三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經遴選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前二項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法官、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服務年資,合併計算。司法院為因應高等行政法院業務之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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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最高行政法院人員編制及法官助理員額)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最高行政法院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之,協助該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最高行政法院為辦事法官期間,計入其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法官助理之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