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長軒】評論
行政程序法81
【Lee Mei】評論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