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丁】評論
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你好Ü థ౪థ】評論
特種贈與之歸扣原因:結婚 分居 營業案例:甲死亡,死亡時現存財產總額為800萬,繼承人有配偶乙、子女三人丙丁戊,甲生前曾因丙創立事務所贈與100萬開業金、丁結婚時贈與100萬、戊分居時贈與200萬:1.計算財產總額(將特種贈與加計):800+100+100+200=12002.乙丙丁戊依據應繼分比例均為1/4,原則上各自應繼承到遺產為300萬,但實際分配如下:(1)乙:300萬(2)丙:300-100=200萬(扣除營業贈與)(3)丁:300-100=200萬(扣除結婚贈與)(4)戊:300-200=100萬(扣除分居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