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s】評論
減少私部門的投資,機會成本則是放棄的投資報酬率,是稅"前"報酬率=A
【任飛】評論
1、依可貸資金學說,原均衡利率為r0,可貸資金數量為F0, 現政府為公共支出資金對投資所得課稅,故廠商投資成本增加、意願減少,資金需求線左移(設由I0左移到I1),故稅後均衡利率為r1,可貸資金量為F1。2、若此公共投資所需資金,完全來自人民消費減少,亦即人民增加儲蓄(由可貸資金供給線表示)以準備來繳稅,設若人民儲蓄因此增加到F2, 此時徵稅的機會成本=r1* (F2-F1)3、又若此公共投資所需資金完全,來自廠商的私人投資減少(由可貸資金需求線表示),設若廠商投資因此減少到F3。廠商資金的實質利率,應為在可貸資金量F1下,政府徵稅前的原投資線I0 的對應利率 r2(r1為徵稅後利率,為名目利率;r2 利率有含稅,故為實質利率、稅前的利率)。此時完全向廠商徵稅的機會成本= r2*(F1-F3)4、 在可貸資金量 F1之下,用以估算增加儲蓄的機會成本的折現率,為稅後利率 r1(題示為B);用以估算減少私人投資的機會成本的折現率,為稅前利率 r2(題示為A)。 r2r1,AB,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