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評論
公務員考績法§12 節錄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時考核: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