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Eva】評論
(1)簽之撰擬: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簽」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箋,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2)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不需另附便簽。惟會稿單位較多,應使用簽稿會核單(如附件)(3)案情簡單之函復案件可「以稿代簽」發文,不須另行簽案。(4)簽稿併陳者,簽及稿二者均需經由首長核准始得發文。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參問題5http://www.ntnu.edu.tw/ga/document/faq/faq.htm
【Winsying Chen】評論
背起來: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