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向執行法院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拍定買受 A 地(面積 0.5 公頃)應有部分 5 分之 1,辦竣登記並領得土地登記簿謄本,知 A 地其他共有人乙、丙之應有部分依序為10 分之 7、10 分之 1,當年度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1 萬元。甲因急於建屋,隨即聯絡乙、丙提議分割 A 地遭拒,旋依 A 地申報地價總價額 500 萬元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訴請判決分割 A 地。第一審法院依甲、乙、丙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將 A 地測量分成 A1、A2、A3 三筆,囑託估價師鑑定其市值為 140 萬元、600 萬元、60 萬元,經辯論終結,宣示准為 A 地分割為 A1、A2、A3 三筆並依序由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判決。請依上開事實敘明依據回答下列各問:
【題組】 ⑴乙不滿分配取得 A2 之位置,擬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就其訴訟標的價額若干,不知如何核算,而向您請教。 (1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3125
統計:A(1),B(209),C(21),D(89),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