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130 條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第 1133 條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第 1135 條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第 1129 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第 1137 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130 條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