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c Chen】評論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考上了 謝謝阿!!!!!】評論
自己的筆記:公投排除事項(4錢1人)
【Kim(已上榜)】評論
薪 人 預 投 租 (新人一頭豬),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王顗溱】評論
已改名 稱公民投票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法規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