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應如何設計與頒行?
(A)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B)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審計機關核定頒行
(C)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請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D)由各該政府之財政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3944
統計:A(117),B(4),C(8),D(7),E(0)

用户評論

堅持就是勝利】評論

會計法第18條(會計制度之設定核計程序)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