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Police 上榜】評論
遺產清冊....
【Caterina Wong】評論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參照民法第1145條)。選項(C)可以繼承的原因,(參照民法第1163條第二項)該款條文係指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二項,繼承人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閃亮亮】評論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的宣告的;(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的;(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的;(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