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91701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提審法第5條(提審之聲請與駁回之事由) 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C)(D)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一、經法院逮捕、拘禁。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A) 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 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B)
【用戶】106 Police 上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B)受聲請法院如無管轄權,不得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