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ita L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第 11 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一、在總預算有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為單位會計。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為單位會計。第 12 條 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第 13 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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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第 11 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一、在總預算有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為單位會計。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為單位會計。第 12 條 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第 13 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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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第 11 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一、在總預算有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為單位會計。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為單位會計。第 12 條 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第 13 條 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