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mily Shih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1052,1053條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已逾六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兩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用戶】Steven Le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所以說 萬一乙基於當下以及家庭之和諧才原諒,但事後發現其實無法維持(也或者因為甲得知這法條所以事後裝作沒事),個人覺得對於"人性"的限制不應該這麼的....明確@@...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下列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中,何者無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重婚 (B)有不治之惡疾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D)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99年 - 099年 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試題三等#3894答案:B1、重婚、與他人性交(宥恕、知6月、不知2年)2、殺害他方、故意犯6月個以上之刑確定(知1年、不知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