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玉儒】評論
(A)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B)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C)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7條:I 機關依本法第72條第1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II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D)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第2項: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