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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得免公開徵求:1.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2.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者: 第二款: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ex.專屬權利、獨家製造……) 第三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 第七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第八款: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