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子】評論
答案:(C)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股票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1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遵守相關規定。根據主管機關公告的相關規定,此類人員的股票轉讓,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此外,依證券交易法第31條第3項規定,此類人員的股票轉讓應於持股滿六個月後,始得轉讓。
【twtw60120】評論
證券交易法 第 22-2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