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① 駕車行駛人行道②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③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④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 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⑤ 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A) ① ② ③ ④
(B) ① ② ④ ⑤
(C) ② ③ ④ ⑤
(D) ① ② ③ ④ 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1606
統計:A(57),B(64),C(9),D(47),E(0)

用户評論

【用戶】Chung Luck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六、駕車行駛人行道。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用戶】傻小德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3) 罰1200~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