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貿】評論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 29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第 31 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Vincent Wu】評論
重點在於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與發布"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定 地方行政機關公布(B)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所訂定與發布之自治法規--自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