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942:受僱人(甲)、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老闆)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老闆)為占有人。 (甲是占有輔助人)188:受僱人(甲)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老闆)與行為人(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190:動物加損害於他人(幼童)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我也不懂~員工算是占有人嗎?還是說寵物店老闆才是占有人啊?如果依190甲到底是占有人,還是老闆才算是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