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強制澳門居民出境前,其有下列何種情事者,須於其原因消失後始得強制出境?
(A)懷胎 2 個月
(B)懷胎 3 個月
(C)懷胎 4 個月
(D)懷胎 5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1507
統計:A(28),B(17),C(5),D(680),E(0)

用户評論

【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第 4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依法得強制出境之情形,未依前二條規定強制驅離或遣送離境者,治安機關於查無犯罪事實後,檢附相關案卷資料,移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或強制出境。依前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無罪或經宣告緩刑之判決確定,或於判決確定前經司法機關同意者,得執行強制出境。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原法已修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第 22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死亡者,由指定之機構依規定取具死亡證明書等文件後,連同遺體或骨灰交由同機(船)或其他人員於強制出境時攜返。

【用戶】chieh58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執行前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暫緩強制出境,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境: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四、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境,亦無人協助出境。五、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境。六、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出境之必要。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或經移民署同意之人士,共立切結書;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在臺設有授權機構者,得請求其授權機構協助,暫緩強制出境。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得暫緩強制出境之情形者,除未滿十八歲者外,並應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有第六款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移民署認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