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00 對於下列何種公法上之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
(A)憲法爭議事件
(B)交通違規事件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
(D)稅捐爭訟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B,D
難度:適中0.66
統計:A(1),B(43),C(8),D(37),E(0)

用户評論

【用戶】Mood Li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交通違規事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是公法,沒錯啊⋯⋯

【用戶】2017移民一定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答案(D)為舊法,請修改答案為複選(B)(D)第237條之1(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及合併提起非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置)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