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1 條第 26 款所列大客車、大貨車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包括下列何者?
(A)車身兩側視野鏡頭及可顯示車身兩側影像之車內螢幕
(B)車外左側近側視鏡及左前側雷達警示系統
(C)車外後側視野鏡頭
(D)可顯示車輛四周之環景顯示系統。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非常困難0.13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豪哥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二十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六公尺以下之小貨車,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以下任一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一)左右兩側視野鏡頭及可顯示車身兩側影像之車內螢幕。(二)於車輛右側裝設一個外部近側視鏡並於車輛右前側裝設雷達警示系統。(三)可顯示車輛四周影像之環景顯示系統。

【用戶】豪哥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二十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六公尺以下之小貨車,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以下任一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一)左右兩側視野鏡頭及可顯示車身兩側影像之車內螢幕。(二)於車輛右側裝設一個外部近側視鏡並於車輛右前側裝設雷達警示系統。(三)可顯示車輛四周影像之環景顯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