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via】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12 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二、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三、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四、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五、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六、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七、有事實足認其係現(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八、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達二個月以上。九、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十、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十一、現(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