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睿】評論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總統公佈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或其他離職公務員為限)四、休職。(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五、降級。(政務人員不適用之)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新法:1.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2.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適用:剝.減.退3.公務員適:撤.休.降.減.記.申.免.剝.罰
【Ke-Lun Chen T】評論
最佳解有錯喔
【Berin】評論
免除職務是懲戒法裡面有的免職是公務人員考績法裡面的免職不等於免除職務免職不等於免除職務免職不等於免除職務選A
【藍水靈】評論
總結上述各位大大說法:(A)免職------------適用懲處。(A)若改成"免除職務"--------適用懲戒。免職≠免除職務我的媽呀....是這樣嗎?(以上是慘與討論,非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