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營利事業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應如何課稅?
(A)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B)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C)採 10%分離課稅
(D)採 20%分離課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5652
統計:A(18),B(240),C(51),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張小娟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有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用戶】張峪棕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