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0.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 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屬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
【評論內容】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的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得適用設算扣抵的規定。但因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的盈餘未分配者,依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稅額,屬於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的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款。但自104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屬於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評論主題】27.營利事業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應如何課稅?(A)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B)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有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