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三分之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出售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時,不須乙、丙之同意
(B)只須甲、乙之同意,即可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設定抵押權
(C)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丙時,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D)須經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才能申請地政機關之調處分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4932
統計:A(50),B(3),C(3),D(9),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34條之1(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

【用戶】zeguo2468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持分就是說有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