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項所得,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A)個人專利權在國外提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收入
(B)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的報酬
(C)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分配之股利
(D)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我國境內參加競賽之獎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1379
統計:A(301),B(34),C(30),D(9),E(0)

用户評論

【用戶】mick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8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下列各項所得:(A)---應改為「個人專利權在國內提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收入。」---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