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 de Chen】評論
b.允許國外金融發起人c.最低1........
【Ya-ping Siao】評論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18-1 條主要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之電子傳送管道,向其客戶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之銀行,為純網路銀行。純網路銀行之設立,除下列事項外,應依本標準辦理:一、應於設立後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全數由發起人認足,不適用第三條及第十二條 規定。三、純網路銀行之(A)發起人及股東應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 券商之專業發起人及股東,其所認股份,合計應達實收資本額之百分 之四十以上,且其中應有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實收資 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五。四、(B)外國金融機構得為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規定,並應檢附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