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 de Chen】評論
b.不得超過五萬元 ,依條例第15條文第二項規定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A)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之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其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5萬元(B)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每一使用者之新臺幣及外幣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5萬元(C)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D)除但書規定外,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5億元
【阿華華】評論
這條是不是已經刪掉了?在全國法規資料庫裡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