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下列何種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勞工無故繼續曠工 3 日者
(B)雇主因不可抗力 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C)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D)雇主因歇業或轉讓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10),B(1),C(2),D(1),E(0)

用户評論

羽月】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