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的西瓜】評論
《信賴表現》之構成要件有三: 1.信賴基礎 (即國家行為):有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存在 2.信賴表現 (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人民應有信賴行政行為之信賴表現 ⊙人民依循給定的外在法制環境行事,獲得效益 3.信賴值得保護 (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人民的信賴須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note: 人民之信賴不值得予以保護之情形:(參見: 行政程序法(修正日:104.12.30.)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