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234條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A),經主管機關之許可(B),得依章程之規定(D),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