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任】評論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調解委員會設置及任務)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第十二條(裁定移付調解之事件) 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 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 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式。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第二十六條(調解書審核)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Show】評論
請問 那怎麼有分 申訴 ? 消費服務中心?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又有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Star Ya】評論
賭債非債,是不用還的,因為違反公序良俗。
【Zai Ka】評論
請問離婚和收養調解是根據民法第1052條和家事事件法第30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