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撤銷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B)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則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行政處分
(C)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D)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因該行政處分被撤銷而生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052
統計:A(311),B(599),C(385),D(6346),E(0)

用户評論

【用戶】一定成功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21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與受益人信賴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用戶】wintercienie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對於處分之「撤銷」,知有原因「兩年內為之」對於處分撤銷之「補償請求權」,知有原因「兩年內為之」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撤銷及其補償請求權=知有原因「2年」內為之撤銷之「補償請求權」=即使未被告知原因,處分撤銷時「5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