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成功】評論
第121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與受益人信賴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wintercienie】評論
對於處分之「撤銷」,知有原因「兩年內為之」對於處分撤銷之「補償請求權」,知有原因「兩年內為之」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撤銷及其補償請求權=知有原因「2年」內為之撤銷之「補償請求權」=即使未被告知原因,處分撤銷時「5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