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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應改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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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相關㈠民法宣告失蹤經過期間1.一般人為七年2.搭乘民用航空器之人為六個月3.遭遇特別災難失蹤之人為一年4.年齡80歲以上之人為三年5.受死亡宣告者,死亡之時為民法總則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㈡猝死1.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對「猝死」的定義2.是指凡一個健康者或病人於穩定情況下,在症狀發生之後,24小時之內的死亡㈢死亡登記1.可為被保險人死亡登記的人:配偶、親屬、同居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2.依據戶籍法3.於身故保險金的理賠審核上,死亡事實之認定方式之一為「戶籍登記」4.依規定,申請登記死亡之人應於死亡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