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佳解! | ||
參考答案答案:C
難度:適中0.5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ティン】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辦法(100年02月08日 修正)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請問此題是否沒有答案啊? 謝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