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符合公司法規定資格之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如董事會在請求提出後幾日內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請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小榜眼】評論

公司法 第173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評論

董事會在請求提出後幾十五日內不為召集的話,股東可以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