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婉臻】評論
師資培育法第七條(A)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B)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C)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D)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769&KeyWordHL=
【今年必上】評論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 在職進修。 ....A錯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B對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第 6 條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C錯, D對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